勞動合同解決爭議的方式是必須約定的嗎?
1、勞動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方式并不是必須要約定的條款。必須要約定的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;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;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;勞動報酬;支付方式;社會保險;勞動保護、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。
2、法律依據: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: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:
(一)用人單位的名稱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;
(二)勞動者的姓名、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;
(三)勞動合同期限;
(四)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;
(五)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;
(六)勞動報酬;
(七)社會保險;
(八)勞動保護、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;
(九)法律、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。
勞動爭議必須先調解嗎?
勞動爭議不是必須先調解,而是必須經過勞動爭議處理機關的仲裁。
法律規定,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,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,如果勞動者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的,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十五天起訴到法院。
根據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第五條規定,發生勞動爭議,當事人不愿協商、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,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;不愿調解、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,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;對仲裁裁決不服的,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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